当前位置: 首页 > 馆务公开 > 本馆公告
本馆公告

河池市民族图书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

 
一、指导思想
        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《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2-2020)》《国家语言文字事业“十三五”发展规划》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>办法》精神,结合本馆具体情况,积极稳妥、循序渐进地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,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力度,进一步抓好普通话的推广活动,在全馆形成“说好普通话、写好规范字”良好习惯和行为自觉,切实提高职工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组织机构
         图书馆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,由馆长任组长,副馆长任副组长,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: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名种规范标准,管理本馆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,布置全馆“推普”宣传环境,开展推普宣传活动,监督检查各部门规范用字用语情况。
三、用字用语要求
         1.馆内设永久性标语牌;服务窗口、走廊等公共场所设“请说普通话,请用规范字”的提示牌,营造人人都说普通话,都使用规范汉字的氛围。
        2.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自觉使用普通话,使普通话成为办公用语。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,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。开展各类阅读推广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,接听电话首问语必须使用普通话,使普通话成为宣传用语。
        3.馆名牌、室名牌、标志牌等标牌不能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、“二简”字和错别字,用字要规范;宣传栏、宣传材料、指示牌等,不能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、“二简”字和错别字,用字要规范;举办的各种会议和读者活动的会标、标语、海报和通知等,用字必须规范;公文、板报等用字必须规范。